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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比买卖器官判得重?一部刑法,两种“器官”的荒诞对照
作者:陈睿律师   2025-12-03   浏览: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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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一次卖淫,起步五年;组织一次卖肾,起步五年以下。
这不是段子,是202512月仍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文对比。先看法条:

组织卖淫罪(《刑法》第 358 条):基础量刑: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刑法》第 234 条之一):基础量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当一条法律把性器官的商业化看得比真器官的商业化更十恶不赦,它就不再只是条文,而是一面照妖镜:照出了道德恐慌如何凌驾于生命价值,照出了立法残留的旧时代洁癖。

我们来对比一下社会危害性的本质差异

组织卖淫罪的危害主要涉及社会风化和公共秩序问题多数情况下是双方自愿的交易行为危害主要体现为可能传播疾病、影响社会风气对个人身体的直接伤害相对有限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危害直接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可能导致终身残疾甚至死亡

往往涉及贫困人群、未成年人,甚至存在欺骗、强迫行为常与人口贩卖、非法拘禁、地下手术等多种犯罪交织严重挑战医疗伦理和公共卫生底线对个人身体的伤害是不可逆的

   然而,法律的天平却将前者置于更重的一端,仿佛道德的污点比生命的残缺更不可饶恕。这种倒置并非疏忽,而是价值排序的明证:身体可以被牺牲,但“风化”必须严守。

法律不仅是规范行为的工具,更是社会价值观的体现,我们需要重建 "以生命权为核心" 的刑法秩序,真正做到 "生命至上"。当法律对道德失序的惩戒远超对生命摧残的制裁,其背后折射的是价值观的错位。毕竟,在任何文明社会中,生命权都应该是最高的权利,对生命的尊重都应该是法律的核心价值。(陈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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